注意:请使用 谷歌浏览器 访问本网站! 【点击这里 立即下载(32位版) 【64位版】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 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 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建成区城建档案的形成和报送、 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及其管理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 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内容资料和记录。 

      第三条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拉萨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具 体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 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 将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档 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 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都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 — 2 —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 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 定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 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理论和学习研究、档 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经验交流及城建档案专业人员的 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本市市、县(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 导。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收集本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及有 关建设工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鉴定、统计、安 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研究探索新技术在城建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推进城建 档案管理现代化; (四)根据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各种 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城乡建设 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 3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建筑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2.市政、公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3.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 等设施建设工程。 4.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5.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 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 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生态环境保护、 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 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 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九条 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 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二)档案资料应当报送原件。特殊情况经市城建档案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报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 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图面清晰,与建筑实体相符,并 加盖竣工图章; — 4 —(四)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 依据;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要按规定报 送相关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六)档案资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 不同专业及工作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 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编制。 建设单位与招投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 订合同时,应当对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和制定档案的套数、 质量、移交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 所需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城建档案主管部 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签订《拉萨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暨 廉政承诺责任书》。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在与建设单位签定《拉萨市建 设工程档案报送暨廉政承诺责任书》后,应当提供工程档案技术 服务,对重点项目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督促、指导档案人 员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 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专 — 5 —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 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凡是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城建 档案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主管 部门报送、移交全套建设工程档案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 档案。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主管 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档案 移交书》,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 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其中结构和平面布置图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 案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 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补测的管线 现状图和资料,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主管部 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 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 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档案管理保管人员要严格执 — 6 —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保管、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流失和泄露。 

第十八条 涉密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密级的变更 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建档案主 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涉密档案利用者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的涉密信 息。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 全。要有适应需要的专业库房,设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光、 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 城建档案,要及时修复、修补;对需要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 应当采用缩微或扫描技术,制作光盘、磁带和其它现代化信息技 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二十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做好利用服务工作,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 开展编研工作,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我国公民、组织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 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档案形成人 或报送、捐赠、寄存者、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查阅、利用。 (一)我国公民、组织凭身份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等 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境外人员或组织须经有关主管部 门介绍批准,并经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利用。 (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查阅、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 公务证件、立案文件等,并经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核对证件信息后 — 7 —— 8 — 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受仲裁、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委托, 因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 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可阅览、摘抄相关档案。如需复制档案 的,还需提供法院立案证明或法院调查令,复制调查令中指定的 城建档案内容。 (四)涉密城建档案利用必须经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利用。 (五)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原件档案原则上不得出馆利用。 (六)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以缩微品、 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对重要珍贵档案应 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盖有档案证明专用章 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对捐赠珍贵或者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1 日印发


©2024 西藏科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藏ICP备17000393号-3  藏公网安备 54012502000086号  地址:拉萨顿珠金融城格桑路1号 电话:0891-662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