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西藏拉萨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拉萨市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9第47号)、建设部《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7]34号)、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拉政发〔2015〕40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服务活动的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是指取得由拉萨市城建档案馆或国家建设部及其下设培训机构所颁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服务工作的个人。 第四条 拉萨市档案局(馆)统筹负责全市档案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拉萨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拉萨市城建档案馆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进行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年检、注销等。 第六条 考取《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的程序: (一)报名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出具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明; (三)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2张; (四)完成规定课时教育,且考试合格。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管理实行持证、注册、年检、上岗制。 (一)凡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统一在拉萨市建设信用系统中进行资格登记,实行联网管理。上岗资格证登记注册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上岗资格证号、单位名称、工作记录、单位变更记录、个人奖惩记录等。 (二)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的从业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持证、注册、年检方可上岗。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每年年末进行年检和续期注册。年检时视情况对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上岗资格证的年检、续期注册需持《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身份证、单位证明、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拉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九条 已注册的建设工程档案员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持现工作单位证明、《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和身份证,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可以变更两次(含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条 自治区、拉萨市、县(区)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的年检、注册和注册单位变更,由拉萨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服务必须由持有《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的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完成;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或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但未注册、未年检,或《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已被吊销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档案整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已持有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90个学时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30个学时,在线及其他教育60个学时);新取得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的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120个学时的面授上岗培训(全国具有档案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拉萨市城建档案馆均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每名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同一时间段内允许提交最多三个项目的缓期归档承诺书,承诺缓期归档期限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指导、检查、验收工程档案工作中,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建设工程档案员上岗资格证》,被吊销上岗资格证的人员,吊销当年不允许重新上岗;累计被吊销上岗资格证两次的人员,以第二次吊销时间起十五个月内不得重新上岗: (一)《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未年检、未注册的; (二)一证同时兼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项目档案整理服务的; (三)持证人所提交的同一个项目档案资料一年内累计有四次档案审核不通过或所有项目档案资料一年内累计有四次档案审核不通过的; (四)未在缓期归档承诺期限内移交档案资料的; (五)持证人所提交的档案资料存在虚假内容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上岗资格证》的; (七)涂改、伪造、隐匿、损毁、私自销毁档案资料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涂改、伪造、隐匿、损毁、私自销毁档案资料、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未履行缓期归档承诺的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市城建档案馆按照本实施细则将失信行为上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依法予以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拉萨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档案员(城建档案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 |